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拍卖会列表 > 重庆市忠县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拍卖会

竞买人须知

一、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2、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3、按拍卖的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含开采人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保证金竞买人未成为买受人,则该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若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而不签订中标合同的,不予退还。

4、服从和配合执法机关的监管 

二、竞买要求

1、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务必对拍卖标进行实地查勘、了解、咨询,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视同对拍卖标现状完全了解及认可,未咨询或对标不了解而参加竞买的责任自负。

2、竞买人应根据采掘区域内砂石储量、可采量、采掘能力及市场需求自行把握竞拍价,禁止串通、恶意哄抬竞买价格等违法行为。

3、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开始前半小时到拍卖现场,并凭拍卖人出具的保证金收据换取竞买号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竞买资格。

4、代表竞买人入场参加本场拍卖会的人数不能超过3人。

5、拍卖成交后,1)买受人应在当日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成交确认书;(2)在3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3)在10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申办相关手续;买受人必须严格按照拍卖标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严格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采砂活动。

三、注意事项

1、竞买人应根据标认真考虑竞买风险,慎重应价;

2、标一经拍卖,因水位变化、水利及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行、砂石资源储量变化、生产和运输条件改变等非主管部门人为因素影响出现的投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涉及涉水以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手续由竞买人自行办理;

4、在采砂过程中与第三方利益关系人发生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责任,由竞买人自行负责解决和承担;

5开采权在买受期内不得转让。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深度要求和规定作业方式。

6竞标人自行把握风险,自愿公开报价,自行组织销售。

7、竞买人的开采行为不得影响防洪、通航、堤防、库岸、港口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安全,其采砂作业点的设置由海事、航道和三峡水库管理局认定。竞买人要自觉服从水上交通的管理规定。

8、竞买人必须确保采砂作业自身安全,包括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9、竞买人的开采行为不得影响县上重大项目建设,自觉无条件服从相关建设管理。

10、竞买人的开采行为必须符合长江河道采砂规划。

四、特别提示

1、本场拍卖的标为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只有最高应价达到或超过拍卖保留价,方可确认成交。若无竞买人应价或应价未达到委托方保留价时,拍卖师有权宣布该标拍卖无效并撤回。

2、本场拍卖的标以现状进行拍卖。

3、竞买人应认真核查竞买水域的砂石质量和数量、开采及运输成本、市场价格波动等,充分考虑竞买投资风险,慎重应价。

4、标一经拍卖,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河道水位变化、水利工程、库岸及消落区治理、码头、港口和桥梁建设、上下游电站运行,以及砂石资源量增减等因素所产生的风险。

5、涉及涉水以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它手续由竞买人自行办理。

6、买受成功后,应当切实履行所作的承诺。

7、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将现状标移交给买受人,移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在《拍卖会记录》,《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拍卖佣金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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