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特别规定
(2010年3月15日下午2:00车辆、商铺租赁权、物资设备、船舶拍卖会——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
一、 关于竞拍登记与注意事项
1、本场拍卖会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现场竞买人与网络竞买人(以下或称竞买人)必须认同和遵守本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拍卖特别规定》。
2、拍卖标的情况描述或说明、竞买人资格条件和登记时应提交证照、拍卖保证金金额、买受人承担拍卖佣金(拍卖成交价×佣金比率)等内容详见《拍卖目录》、《拍卖公告》。
3、竞买人必须在拍卖会前办理登记手续。网络竞买人可采用扫描证照原件和传送电子文档的方式,履行提交证照的义务,取得网络竞买人的资格。为了确保网络竞买人在拍卖会前登录网络拍卖平台,并且确保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准时开始,网络竞买人必须在2010年3月15日12:00前办理登记。网络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网络拍卖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和操作差错),承担因参与网络拍卖对本人所造成的损失。
4、竞买人办妥登记后,向本公司交付拍卖保证金(金额与所对应的标的详见《拍卖目录》),除车辆类、商铺租赁权类标的拍卖保证金可交付现金外,物资设备类、船舶类标的必须在拍卖会前到本公司账户,并且为票据类拍卖保证金【申请人(出票人)名称须与相应证照企业名称一致】,申请人(出票人)为个人的票据、汇款和现金均不受理。一份保证金限领一张号牌,一张号牌限拍一个标的。网络竞买人保证金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保证金分为有资质要求的(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无资质要求的(如:一般物资、车辆、商铺租赁权)。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拍一个对应的标的,即一般物资标的保证金不能竞拍有资质要求的标的,车辆标的保证金不能竞拍物资标的。。
第二、某个标的拍卖成交,系统后台将对应的保证金减除,随着保证金金额减少,网络竞拍权利减小。
第三、当网络竞买人保证金余额不足,就无权竞拍任何标的。
5、现场竞买人付清拍卖保证金后,取得《收据》和竞拍号牌,进入拍卖会现场。在拍卖会结束后(当天)凭《收据》退还竞拍号牌,不退号牌的属于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在已收的拍卖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牌。
6、网络竞买人付清拍卖保证金后,领取“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进入互联网,登录本公司网站(www.qingliange.com),点击“网络同步拍卖”栏目,导拍电话:13482785807。
7、如果竞买人竞得标的,所交付的拍卖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除有说明外)。如果没有竞得标的,竞买人在拍卖会后领回所交付拍卖保证金(票据“原路”退回,交割时间执行银行操作规则)。
8、《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字人必须是《竞买人登记表》的签字人,两者不一致的,以《竞买人登记表》的签字人为准,即《竞买人登记表》签字人对《拍卖成交确认书》签字人的授权。网络竞买人必须签署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在拍卖会现场代理出示“网络”号牌,一旦成为买受人,《拍卖成交确认书》必须是“双签名”,即先由代理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名,再由本人在拍卖会后补签名。
二、关于现状拍卖与风险提示
1、本公司按标的实物的数量与质量现状、权利属性与使用现状以及权益现状进行公开拍卖。敬请竞买人评估风险、谨慎竞拍。
车辆标的现状是指:车辆展示时的质量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权属、性能、环保标志、购置税、通行费、合格证等,以及存放与保管、使用与停用、缴费与欠费等实际状况。
商铺租赁权标点说明详见《商铺租赁权特别说明》。
物资设备标的现状是指:标的均为废旧物资设备,没有质量保证书和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资料,没有附件和零件,不具有完整和完好的条件,按标的的存放与保管、使用与停用的现状进行拍卖。
船舶标的现在是指:标的仅为船舶本身的设备、设施、备件和配件(不包含系驳船舶的钢丝缆绳)。其航行或锚泊为拍卖标的现状。船舶技术数据以登记信息为准,分别载于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随船文书和资料仅限于船舶航行所用,不具备拍卖标的质量保证和技术说明的否决条件。
2、标的存在显性的和隐性的瑕疵。竞买人必须估计标的再销售、再利用的可能性,以防范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竞买人必须认同和接受标的的现状,一旦举牌应价,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编制的《拍卖咨询稿》、《拍卖目录》等资料对拍卖标的所作的客观性描述、瑕疵说明和风险提示,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不承担标的数量、质量、性能及利用价值的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3、如因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成交的标的无法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回已经支付的款项,没有其他任何请求权。
4、如果买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名后反悔且不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属于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所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自动作废。本公司有权征得委托人同意将该标的再次拍卖,并按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的规定,以及标的委托人的有关要求,保留诉讼权利,买受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标的说明与特别提示
(一)车辆类标的
原车牌号为沪D01916属于不带牌车辆,自2010年1月20日起的车辆通行费由买受人承担。车辆过户、转籍的有关规定如下:
1、由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C卡的流转时间较长、要求比较高,买受人不可委托其他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统一由上海西上海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代为办理,地点:上海嘉定区墨玉南路1000号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市场内119、120室,联系电话:13311829606左先生、13311807905吴先生。
2、车辆标的买受人付清价款后,应向本公司领取《办证通知单》后2天内申请办证,若买受人延期提交办证证件,必须承担停车费20元/天,以此类推。
3、买受人在支付拍卖成交价款时必须将过户要求告知本公司。如果买受人拟将车辆转籍(包括沪C牌车辆转籍)的,必须事先自行了解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改装与否、车辆转入地对车辆相关的要求等问题),委托“西上海公司”申请车辆转籍前的查验,与之相关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当买受人确认车辆转籍无障碍的,再委托“西上海公司”申请办理车辆过户。
4、车辆过户费由买受人承担,其要求和收费标准见下表:
提交证照和过户要求(仅限一次过户) |
特别要求 |
过户费用标准 |
1、过户:上海籍身份证原件
2、上沪牌:上海籍身份证原件+户口本
3、上沪C牌:上海籍居民身份证原件(地址须在外环线以外)+上海户口薄原件; 外地在沪居民提供身份证原件+上海暂住证,或身份证原件+上海临时居住证及登记副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上海临时居住证及登记信息表
4、转籍:提供可转入的转入地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
上沪牌须提供沪牌额度 |
过户:1000元/辆
上沪牌:1000元/辆
上沪C牌:1000元/辆
转籍:1500元/辆 |
备注:买受人在车辆过户时有其他要求的(例如:留牌转籍、上沪C车牌),与“西上海公司”协商,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办证时间相应延长。 |
5、买受人承担车辆储运费500元。
6、如果车辆过户受限,或因发动机号与底卡不一致的,且车辆转籍受限的,或车辆在过户过程中遇新的政策规定而不可交易变更的,拍卖人仅负责向买受人退还车辆拍卖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不负有其他责任和承担其他费用。
7、根据车管所统一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凡进行车辆过户、转籍的车辆更换新的车牌,原车牌号码不予以保留,新的车牌号码将于车辆过户时由买受人按规则自选或电脑系统自动生成。未尽事宜,按上海车辆管理所有关规定执行。
8、车辆过户后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负责解决,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修理费、牵引费、通行费、保险、车船税等)由买受人承担。
9、车辆过户时间长短视车辆买卖双方的有效资料齐全与否、车辆验车合格与否而定,在此期间,买受人不得提取车辆。买受人应在接到提车通知2天内提车,延期提车的,增加支付停车费20元/天,以此类推。
(二)物资设备标的(第8—13号)
1、第8号标的“液化气加气机和储气罐等废旧设备一批”现存放于逸仙路175号内,为废旧设备材料,部分设备和管道都埋在地下,质量不保。拍卖成交后,先由委托方指定专业的拆卸工程队拆解,作业完工并经委托方确认后,再由买受人提取标的。
2、第10号标的“钢琴22台”现存放于桂林路100号内。标的数量以拍卖会当天竞买人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的《拍卖目录》后所附的清单为准。买受人按照清单编号提货。
3、第11-13号标的中有商标的,必须先除标,经拍卖人确认后方可出库。此组标的已拆解装运至仓库,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外,还应承担标的拆、运、仓储费,见下表:
标的序号 |
标的名称 |
总金额(元) |
11 |
LCD成品、PC成品一批 |
8500 |
12 |
软件一批 |
2000 |
13 |
LCD材料、电子元器件等一批 |
18340 |
4、物资标的买受人向本公司领取《提货单》前,必须签署《安全责任承诺书》(与标的对应的拍卖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买受人从取得《提货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取完标的,并承担标的拆解费、装运费。买受人逾期没有提取标的视作反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保管费1000元/天,由此造成标的再拍卖的,买受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买受人提取标的时若动用明火,必须征得标的委托人同意,配备持证人员,确保安全作业,若作业期间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由买受人负责解决,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在买受人安全提取完标的后,经委托人确认买受人守约的,本公司向买受人退回履约保证金。
(三)船舶类标的(第14-30号)
1、拍卖标的属于老旧船舶,质量不保。船舶停靠码头区域内的其他船舶不属于拍卖范围。
2、第14-28号标的现停靠在花桥某码头,已报相关部门注销,无产证和相关证书,无证明和相关资料。买受人拟将船舶用于运营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过户手续,通过船舶检验,符合船舶运营要求,承担相关费用。
3、第29、30号标的现停靠在龙华滨江休闲广场附近的码头,还未报有关部门注销,具有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拍卖标的成交后,先由本公司代办船舶注销,买受人配合提供船舶入籍地海事部门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在获得有关部门核准通知后,再由买受人办理船舶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4、船舶标的买受人付清价款后,与本公司、船舶原权利人签订《二手船舶交接书》或与原权利人签订《船舶交接证明书》,与标的对应的拍卖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手船舶交接书》载明船舶注销和过户的责任、船舶交接的时间、买受人受领船舶的截止日等内容,约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自《二手船舶交接书》、《船舶交接证明书》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买受人负责解决。
四、关于买受人付款
1、买受人必须于2010年3月22日(星期一)17:00前向本公司付清拍卖成交价款(以拍卖成交确认书为准)和拍卖佣金(详见拍卖目录),换回拍卖成交确认书客户联和取得佣金发票。
2、如果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价款和拍卖佣金的,属于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已付的拍卖保证金转为违约金。
五、其他
如您认为本公司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的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拆举报,举报电话54236252。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3月15日
承诺书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隐性瑕疵作了全面评估,接受标的现状和瑕疵,阅读和了解贵公司的《拍卖目录》、《拍卖规则》、《特别说明》和《拍卖特别规定》、《拍卖特别公示》等拍卖文件的提示、要求和规定,同意签收前述拍卖文件,守法参加拍卖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价款和拍卖佣金,保证安全提取标的和支付本人应当承担的费用。
在此承诺:若本人违约则愿意将已付拍卖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 (签名)
2010年3月15日
商铺租赁权拍卖特别说明
(2010年3月15日下午2:00 )
一、关于拍卖佣金与风险提示
1、本次拍卖会的商铺租赁权,按标的编号依次拍卖,拍卖成交价即第一年的商铺租赁费,先付租赁费后使用商铺,第二年起的租赁费支付时间和金额载于《商铺租赁合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的拍卖佣金为拍卖成交价的3%。
2、本公司按标的实物的数量与质量现状、权利属性与使用现状以及权益现状进行公开拍卖。标的存在显性的和隐性的瑕疵,敬请竞买人评估风险、谨慎竞拍。本公司编制的《拍卖目录》对拍卖标的进行客观性描述、瑕疵说明和风险提示,不构成对标的的担保。拍卖人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充分注意拍卖人、委托人已披露和未知信息的风险控制与防范。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必须认真了解标的情况,尽责勘察标的,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标的所在区域规划、拆迁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旦举牌应价,即视为了解并接受所竞买标的的现状(包括权属现状)和拍卖特别说明。
3、本次拍卖的商铺租赁权,是在现有的商铺(房屋)质量、隔断、装修、供水供电、符合工商登记要求、在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以《商铺租赁合同》制约保障的、买受人自行经营的不可转租的有期限的商铺使用权。
4、商铺租赁权不包括商铺(房屋)内现有可移动的家俱、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空调、商品、存货等)。与商铺租赁权关联的房地产的权属(如土地使用面积、性质、用途和使用年限与房屋权利人、建筑面积、类型以及抵押与否)以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册信息为准。本公司对商铺(房屋)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二、关于优先购买权与拍卖事项
1、考虑到前一轮商铺租赁与新一轮商铺租赁必须有机衔接,标的委托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赋予原商铺承租人、商铺现使用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即: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但是,不可重复享有优先购买权,即:
第一,优先购买权人仅在本次商铺租赁权拍卖会上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原商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享有本人签订的原租赁合同范围的商铺(租赁权)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商铺现使用人只享有本人现使用的商铺(租赁权)的优先购买权。
2、原商铺承租人、商铺现使用人的《商铺租赁合同》已到期,出租方已将终止合同的通知告知原商铺承租人、商铺现使用人。新一轮商铺承租人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即新的《商铺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在公开的商铺租赁权拍卖会上产生。商铺现使用人应当在2010年3月31日前撤离,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3、特别提示:
第一、本次拍卖会第4、5、6号标的,即“祝桥镇东大街138号”、“祝桥镇东海大街41号东起1、2间”和“祝桥镇东海大街41号东起3、4、5间”的商铺现使用人仍在“经营”、使用,尚未撤离。若商铺现使用人应撤离而未撤离,将影响商铺租赁权买受人的申照、装修、经营,与此关联的《商铺租赁合同》的签订与生效、商铺的启用与停用,均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鉴于商铺现使用人不拥有房屋使用权、商铺租赁权,其经营性装修、房屋内实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存货、货架等)均无法律保障(注:商铺现使用人竞得商铺租赁权成为买受人的,可不撤离)。
第三、本次拍卖会第4号标的,即“祝桥镇东大街138号” 使用面积约144平米(门店)+72平米(仓库),门店与仓库之间的隔断墙系房屋承重墙,任何人不得将其拆除、移位、改建。
三、关于付款期限与违约处理
1、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拍卖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即2010年3月22日 星期一下午17:00前)向本公司(地址:上海市福州路515号3楼)支付拍卖成交价款(以拍卖成交确认书为准)、拍卖佣金(即第一年租赁费的3%)。
2、买受人除了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外,还要交付商铺租赁合同履约拍卖保证金(为拍卖成交价的30%),已交付拍卖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3、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拍的,已付的拍卖保证金转为清场履约保证金。
4、买受人付清款项后,换回拍卖成交确认书客户联和取得佣金发票。如果买受人逾期不付拍卖价款,属于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已付拍卖保证金转为违约金。
5、若竞买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名成为标的买受人而反悔、不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造成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本公司按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的规定,以及标的委托人的有关要求,保留诉讼权利,买受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与相关事项
1、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和《商铺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程序。
2、关于第4号标的“祝桥镇东大街138号”商铺的租赁期限:
第一、如果此标的买受人是原商铺承租人或现使用人,可以不撤离,新的商铺租赁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
第二、如果此标的买受人不是原商铺承租人或现使用人,何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必须等候商铺出租人的通知。
3、关于第5、6号标的“祝桥镇东海大街41号东起1、2间”和“祝桥镇东海大街41号东起3、4、5间”商铺的租赁期限:
第一、如果此标的买受人是原商铺承租人或现使用人,可以不撤离,新的商铺租赁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二、如果此标的买受人不是原商铺承租人或现使用人,何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必须等候商铺出租人的通知。
4、若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现使用人不撤离、没有清场等)致使《商铺租赁合同》无法签订的,买受人仅获得以下两项权利,放弃其他任何请求权,即:
第一,如果自买受人支付租赁费起三个月后仍不能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取得商铺使用权,买受人可获得按银行一年期同期存息标准计算的三个月的“租赁费利息”。
第二,如果自买受人支付租赁费起六个月后仍不能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取得商铺使用权,买受人可取回本人已付的租赁费和拍卖佣金,并可获得按银行一年期同期存息标准计算的自支付租赁费之日起到合同无法生效之日的利息(注:如果买受人已取得三个月的“租赁费利息”则剔除)。
5、第4、5、6号标的买受人与商铺出租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不给予装修免租期,租赁期从买受人接收标的之日起计算,年租赁费用不变,租金一年一付,详见《商铺租赁合同》。签约时间、地点等候商铺出租人的通知。
6、第2、3标的“南汇祝桥镇千汇路546、548号”商铺现空置,无租约,《商铺租赁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租赁期为3年(给予一个月装修免租期),年租赁费用不变,租金一年一付,详见《商铺租赁合同》。
7、第7号标的“南汇航头镇沪南公路西侧商城路南侧航头商城二楼建筑物(无证),商铺五年期租赁权”现空置,无租约,《商铺租赁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租赁期为5年,(装修免租期可与委托方协商),年租赁费用不变,租金一年一付,详见《商铺租赁合同》。该标的建筑面积约1000平米,建筑物属于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协议建设项目,无房地产权证,委托方和拍卖人不保证此标的符合房产登记要求和具备登记条件。另外,建筑物原有垂直通道目前处于被封堵状态,整个二楼只有南部一个外搭垂直通道,垂直通道今后的安排、使用由买受人自行与其他物权人协商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出租人、拍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必须全面评估投资经营风险。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