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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1、本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制定。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规则,如果违反本规则,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竞买人应当在拍卖会前办理拍卖登记手续,填写《竞买人登记表》,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竞买人为法人的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交付拍卖保证金人民币三千元(¥:3,000元),现金、银联卡、本票等保证金可以在拍卖会当天拍卖登记时交付,支票保证金必须在拍卖会前到本公司账户。

3、竞买人领取号牌参加拍卖会,应当妥善保管号牌,限于本人竞拍标的,不得借给他人举牌竞价,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拍卖会后,竞买人(买受人)将号牌退还给本公司,如果号牌遗失,向本公司支付1000/牌。竞买人(买受人)凭《保证金收据》领回保证金,或转为拍卖成交价款、拍卖佣金的一部分,但支票保证金必须在拍卖后第3天起领回,银联卡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联结算中心为准。

4、拍卖标的(或称拍品)的质量和数量以实物现状为准。拍品存在显性瑕疵和可能存在隐性瑕疵,敬请竞买人在拍卖前看样鉴别,在竞拍时谨慎举牌,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及鉴于艺术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本公司编制的《拍卖图录》或《拍卖目录》以及其他媒介对拍品所作的介绍或评价,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品的任何担保。

5、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必须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不得阻扰与会竞买人出价或阻碍拍卖师主持拍卖会。竞买人出价后反悔的或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反悔的,承担违约责任,本人已交付的拍卖保证金转为违约金。本公司按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的规定,以及标的委托人的有关要求,保留诉讼权利。如果竞买人有恶意串通、操纵拍卖等违规行为的,本公司将取消其竞买人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竞买人竞拍拍品时应当举牌出价,或口头报价,口头报价必须同时举牌出价。竞买人举牌一次表示加价一次。竞买人可以根据拍卖师的增价阶梯加价。一般情况下,拍品1000元以内的,加价幅度100元;1000元—5000元,加价幅度200元;5000元—10000元,加价幅度500元;10000元—20000元,加价幅度500元—1000元;20000元—100000元,加价幅度2000元;100000元以上,加价幅度10000元。拍卖师可根据现场情况改变竞价幅度。如果某个拍品的场上最高价不到底价则不成交。竞买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底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成为此拍品的买受人,并当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名。

7、买受人在拍卖会后(最迟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拍品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即拍品成交价款的12%),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当买受人的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到达本公司账户后,本公司向买受人出具《发票》,金额栏分别记载拍品成交价、拍卖佣金。如果买受人逾期不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则承担违约责任,本人已付的拍卖保证金转为违约金,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买受人凭 《拍卖成交确认书》业务联提取拍品,《拍卖成交确认书》客户联由买受人保管。如果买受人在拍卖会后三个月以上不提取拍品的属于反悔,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支付逾期保管费,每逾期一天50元。本公司依据《拍卖法》对拍品再行拍卖,买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9根据国家文物局和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买受人如将文物携运出境,须依法另行办理文物出境审核手续。

10、本公司依法代征代缴委托人应当缴纳的“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以委托人转让收入额即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3%。或委托人凭合法有效凭证,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11、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公司《业务规则》。

如您认为本公司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使您的权益遭到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54236252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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