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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二手车营销师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03月14日

关于发布《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二手车营销师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营销行业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汽车人才市场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会相关规范,在征询有关专家及本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二手车营销师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附件1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二手车营销师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2:培训机构申请表

 

 

20051122

 

附件1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二手车营销师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成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认证培训机构的单位,需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培训机构资格证明文件(有关部门核发的社会办学许

 

可证明);

 

2.  培训机构资料(含名称、师资力量配备、培训教师的

 

资格条件以及培训市场开发能力等方面情况说明);

 

3.  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证明文件,以及培训机构的管

 

理制度文件(包括机构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4.  填写《培训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表);

 

第三条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收到培训机构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对经审核合格的单位,为其颁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认证培训机构证书,并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条   获得本培训资质的机构,所有培训教师必须符合相关培训教师标准。

 

第五条   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声誉,并严格按照核定范围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六条   培训机构根据教学、考试大纲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培训计划,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培训机构协助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或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授权考评机构,做好考场的质量督导工作。

 

第八条   培训机构做好学员证书和注册登记表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   培训机构自觉接受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和地方汽车流通行业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培训机构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声誉,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权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十一条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每两年对培训机构进行复审,对不合格的机构,协会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取消其认证培训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责成中车联技术培训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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